說明:
一、
依據國立中興高級中學 109 年 12 月 10 日興中學字第 1090008810 號函及本局 109 年 12 月 2 日桃教終字第 1090111342 號函(諒達)續辦。
二、
本案 110 年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本市推薦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 年 1 月 29 日(星期五)止,請郵寄核章正本一式 3 份、電子光碟 1 份至本局終身學習科曹詠捷小姐辦理(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),並由本局審查後函文承辦學校國立中興高級中學進行評選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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